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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自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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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 更新时间:2024年10月10日17:04:04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公布《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自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工艺美术协会及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

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是我省工艺美术人才队伍的中坚力量,引领着全省工艺美术产业的发展,担当着培育行业新人的重任。为维护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良好形象,发挥工艺美术大师引领示范作用,探寻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队伍健康发展的路径,现将《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自律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市协会予以转发并请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遵照此办法执行。


山东省工艺美术协会


2020年11月12日


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自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良好形象,促进工艺美术大师队伍健康发展,发挥工艺美术大师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形成尊重大师、崇尚人才的行业氛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历届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被正式授予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者。


第三条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以下简称省轻工联社)根据《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规定,负责组织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加强工艺美术大师队伍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山东省工艺美术协会(以下简称省工艺美术协会)作为联系、团结和服务全省工艺美术行业工作者的自律性组织,根据《保护办法》有关规定,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依法维护大师合法权益,开展大师服务和交流等相关工作,推动大师队伍自律管理。


第五条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须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护大师荣誉称号,主动加强自律自治,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秉持崇高职业操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引领全省工艺美术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坚定文化自信,弘扬中华文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以内涵丰富、无愧时代的优秀作品,传递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脉。


第八条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发扬工匠精神,专注坚守,精益求精,守正创新,追求卓越品质,打造精品力作,带动全省工艺美术行业整体水平提升。


第九条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勇担传统手工艺保护传承重任,对无人继承、濒临失传的传统技艺和工艺精髓,配合有关部门主动发掘整理,收集研究,开发利用,让技艺精华留存未来,让传统工艺焕发活力。


第十条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应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在继承传统工艺的基础上,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发挥创新风向标作用,以新颖动人的艺术形式,大众喜闻乐见的时代精品,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一条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应不断加强自身学习,包括到高等院校进修、参加专题培训班、研修班等,增加知识积累,拓展艺术眼界,提升文化素养,树立典范榜样。


第十二条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应主动发挥传帮带作用,承前启后,积极培养后备人才;应走进校园,讲学授课,努力使传统工艺薪火相传,延绵不绝。


第十三条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宣传推广,普及工艺美术知识,扩大文化认同,争取资源支持,提升社会影响,创造更加优越的发展条件,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第十四条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应热心为行业和社会服务,参加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工艺美术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服务国家和省重大任务,积极贡献才智和力量。


第十五条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每年3月底前向省工艺美术协会提交自律自治、服务行业的有关情况(附: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自律自治服务行业年度登记表)。


第十六条被行业和社会反映其行为失范情形严重的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经省工艺美术协会核实,按一定程序上报省轻工联社给予通报,并限期要求其作出整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省工艺美术协会核实,上报省轻工联社审定批准后,取消其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


(二)采取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者;


(三)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四)工艺美术作品造假,或窃取他人成果,侵犯知识产权者;


(五)其他应当取消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工艺美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自律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关于公布《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自律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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